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V-114-補-253-202503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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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彭柏霖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宜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