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DEV-114-沙小-7-20250312-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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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泰產物保險公司告武氏燕的交通損害賠償案件,因為雙方已經達成調解,所以法院裁定要再開一次辯論。簡單來說,就是他們私下和解了,但程序上還沒走完,法院要再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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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武氏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已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