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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6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祥賓 被 告 龔品僑(即龔良能之繼承人) 龔品儒(即龔良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龔良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1,980元,及其中21,014元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龔良能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