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JEV-113-重小-3559-2025032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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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5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陽光美樂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再正 訴訟代理人 李偉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本訴部份: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陽光美樂地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之 管理委員會,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8日上午10時52分左右,在新北市○○區○○○街000號Bl停車場(下稱系爭社區停車場),因駕駛車號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撞擊車道出口鐵捲門(下稱系爭鐵卷門),導致系爭鐵捲門變形破損,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5,000元(當日緊急故障排除工資3,000元+快速鐵捲門維修費用22,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口之鐵捲門紅外線感應器在系 爭車輛經過時沒作動,系爭鐵捲門持續降下壓壞系爭車輛,在本件事故發生前1-2週社區人員曾將紅外線感應器移動位置,所以被告懷疑是否因此導致感應器失常等語置辯。 貳、反訴部份: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駛出系爭 社區停車場出口時,因系爭鐵捲門之紅外線感應器失常,系爭車輛遭下降之系爭鐵捲門壓壞車頂行李箱,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行李箱之損害3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0,000元。 二、反訴被告則以:系爭社區之停車場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 第4項已明載不得有跟車行為,如違反而發生事故,概由駕駛人負賠償之責,而依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反訴原告之車速過快,在他前方有一輛摩托車先出去20秒後,系爭鐵捲門下降,反訴原告跟車,未在20秒內再次按遙控器,直接通過出口而撞擊到系爭鐵捲門,而且依系爭社區B1地下室車道出入口之公告內容所示,早已取消出口車道之自動感應開關說(即紅外線感應裝置),反訴原告自不得再主張該設備如何動作與系爭鐵捲門連動的結果等語置辯。 參、法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碰撞系爭鐵捲門,致 系爭鐵捲門受損,應賠償修理費25,000元等情,為被告以前詞置辯,查:  ⒈依原告所提陽光美樂地公寓大廈規章之停車場管理辦理第17 條規定:「為維護停車場入口鐵捲門及行車安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每一車輛進出車道鐵捲門時,應由駕駛人自行控制鐵捲門開關,待鐵捲門確實開啓後,再進出停車場。...所有車輛進出停車場,均應由駕駛人確實自行控制鐵捲門開關,嚴禁跟隨前車進出停車場,因違反而發生事故,概由駕駛人負賠償之責(含刑事責任)。」,可知系爭社區住戶於駕駛車輛進出系爭社區停車場時,均應自行控制系爭鐵捲門開關,不得跟隨前車進出,如有違反而發生事故,駕駛人應負賠償之責;而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略以:「10:52:11車道鐵捲門開始上升。10:52:18一輛機車自內駛出,車道鐵捲門持續上升。10:52:20車道鐵捲門上升至頂部,呈現完全開啓狀態。10:52:42被告汽車自內駛至車道口前方坡道,此時車道鐵捲門已開始下降。10:52:43 被告汽車持續行駛通過車道口,車道鐵捲門亦持續往下降。10:52:44被告汽車之車頂於車道口直接碰撞下降中之車道鐵捲門𨺓」,此有本院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足見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於通過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口前,並未再自行控制系爭鐵捲門之開關,即直接駛出車道口,因而碰撞下降中之系爭鐵捲門,則被告違反前開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規定,自有過失。至被告抗辯係系爭社區停車場車道出口之鐵捲門紅外線感應器失常,才會在系爭車輛經過時沒有作動持續下降云云,雖提出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之錄影檔案為證,然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口之紅外線感應器已於本件事故後換新,被告所提錄影內容既非本件事故發生當時之紅外線感應狀態,自不足採為有利被告抗辨之認定;況且,依原告所提鐵捲門廠商鑠立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記載:「車道快速鐵捲門處於關閉狀態時,此時按下遙控器之對應按鍵,快速鐵捲門會升起,到頂後停止,此時開始倒數20秒,時間倒數完畢後,即自動下降關閉。...簡單而言,鐵捲門在下降時,若紅外線感應器被車輛阻斷,鐵捲門會停止後反彈,但若在倒數20秒期間被阻斷,不會歸回20秒也不會有反應。貴社區之設備狀態良好,沒有任何設備故障問題。」,亦徵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口之紅外線感應器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並未故障,且系爭鐵捲門是否有反應牽涉系爭車輛實際通過阻斷紅外線感應器之時間,是被告抗辯系爭鐵捲門紅外線感應器失常云云,要無可採。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原告主張系爭鐵捲門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理費25,000元(當日緊急故障排除工資3,000元+快速鐵捲門維修費用22,00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請款單為證,又系爭鐵捲門之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舊有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而依原告自承系爭鐵捲門於本件事故發生前曾更新之事實,至本次受損時,應以已使用1年計,是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系爭鐵捲門為房屋附屬自動門設備,耐用年限10年,每年折舊千分之206 ,系爭鐵捲門修理費折舊後之餘額應為17,4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加計故障排除工資3,000元,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為20,468元(即3,000元+17,468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46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被告主張其駕駛系爭系爭車輛駛出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口 時,因鐵捲門之紅外線感應器失常,而遭下降之系爭鐵捲門壓壞車頂行李箱云云,並無可採,已如前述,是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其行李箱之損害30,000元,自屬無據。  ㈡從而,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0, 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訴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819元,餘由原告負擔,及確定反訴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000 元),應由反訴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2,000元×0.206=4,532元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2,000元-4,532元=17,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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