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被 告 薛弘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臺南市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