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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王松山償還欠款。欠款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93,270元,其中89,328元從民國100年6月11日起算利息和違約金;另一部分是377,209元,其中336,556元從民國100年6月11日起算到民國104年8月31日的利息,以及之後的利息和違約金。王松山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否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此外,王松山還需要負擔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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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松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270元,及其中新臺幣89,3 28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209元,及其中新臺幣336 ,556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