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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請求陳奕任清償新台幣7,751元,以及自108年4月4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還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陳奕任不服,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陳奕任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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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奕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51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