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DV-113-司促-14268-20241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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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承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9,212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7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8月3日起至114年5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8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 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 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 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 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 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張承濬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民國113年01月02日核貸120萬 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36%計算之利息(證 二),(民國113年07月02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為1.71%,計息利率為10.07%)。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 撥款日起,按月攤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 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證三)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 月付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 盡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07月02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 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139,212元及 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 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四、繳款明細查詢乙份。五、利率變動表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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