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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陳照墩清償新臺幣131,924元,其中新臺幣118,634元自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以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陳照墩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可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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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照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1,924元,及其中新臺幣118 ,634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