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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余忠益支付新台幣67,738元,以及自102年11月1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外加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余忠益不服這個支付命令,需要在收到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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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忠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738元,及自民國102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