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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傳電信告張財源,要他還32357元,還有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張財源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遠傳電信就可以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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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35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