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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張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雷依琪追討欠款。法院命令雷依琪必須償還新臺幣147,409元,並支付自113年4月18日起算的利息。此外,還需支付違約金及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雷依琪在收到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張命令去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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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7,409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