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SLDV-113-司家他-68-20241224-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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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關於離婚訴訟費用的裁定。A01和A02的離婚案之前已經判決了,A01不服提起上訴,還申請了訴訟救助。高等法院判A01負擔第二審的訴訟費用。因為A01之前有訴訟救助,所以現在要確定A01應該繳納的訴訟費用金額,總共是4500元,而且從裁定確定後的隔天開始算利息,年利率是5%。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異議,但要先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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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68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3 號民事判決在案,聲請人因對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本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家上字第239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次查,聲請人就離婚,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計算,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此部分因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故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00元【計算式:3,000+1,000=4,500】,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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