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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告楊偉哲和巴修凡,因為他們共同簽發的本票還有79,173元沒還。法院裁定楊偉哲和巴修凡要還錢,還要付從113年4月15日開始算的利息,利率是年利率16%。如果他們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上訴。如果他們覺得本票是假的,可以在20天內告仲信資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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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676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楊偉哲 巴修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9,173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79,173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