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3-司票-31893-202502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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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陳良成、陳昇宏共同簽發的本票裁定。這張本票的面額是3,456,000元,但到期後還有1,767,744元沒還。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而且從113年5月12日起要加計16%的年利率。如果對裁定不服,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發票人如果認為本票是假的,可以在20天內另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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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89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良成 陳昇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45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767,744元,及自民國11 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9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456,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767,74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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