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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潤企業告張賢榮的本票裁定事件,因為本票上沒寫付款地,法律規定就按發票地算。這張本票的發票地在台北市萬華區,所以這案子應該歸台北地方法院管,但和潤企業跑來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搞錯了。所以,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把案子移到台北地方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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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8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張賢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 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本件之發票地在臺北市萬華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