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3-司票-34633-2025021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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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王巧容強制執行本票裁定。原因是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簽發的本票到期後,仍有部分款項未清償。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需支付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692,230元,並自113年5月26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10日內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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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63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巧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8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92,230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92,2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