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V-113-司繼-1440-202410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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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OO聲請拋棄繼承陳O的繼承權,但法院要求他要在7天內補正印鑑證明,否則聲請會被駁回。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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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陳OO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陳O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提出與本件聲請狀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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