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3-消債更-143-20250220-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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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周錦雲因為還不了錢,所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審查後發現,他確實沒辦法還錢,而且也沒有其他不符合更生條件的情況,所以就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讓司法事務官來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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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債 務 人 周錦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錦雲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聲請調 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內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資料等件 可稽。又依債務人釋明及陳報資料,債務人現年52歲,居住在新北市汐止區,其財產、收入及支出現況如附表二所示。另債務人名下雖有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2輛,惟衡其迄今殘值甚低;債務人自陳其於玉山銀行郵局帳戶內尚有存款,然上開存款餘額低微,縱不予列計,亦不影響對於債務人財產狀況之評估。  ㈡又債務人陳稱其每月需負擔父親之扶養費3,000元,父親現居 住於臺東縣等語,惟未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爰暫以114年臺東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之。而債務人之父每月領取遺屬年金4,049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8,110元(本院卷第34、36頁),以114年度臺東縣必要生活費用1.2倍為基準計算,債務人與其他4名負扶養義務者每月應平均分擔之扶養費用為1,294元〔計算式:(18,618-4,049-8,110元)÷5=1,294,元以下四捨五入〕;債務人雖另稱父親有額外醫療支出等節,然其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以佐證每月確有支出超過上開數額之扶養費,自應以1,294元認定其每月支出之父親扶養費用。  ㈢依債權人所陳報及債權人清冊等,債務人所負債務總額(含 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已達2,721,869元,其財產現值仍不足以清償債務,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表一 編號 資料 卷證頁數 1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司消債調卷第14頁 2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司消債調卷第38至41頁 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司消債調卷第41至45頁 4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 司消債調卷第46至47頁 5 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司消債調卷第32頁、本院卷第114頁 6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本院卷第116頁 7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司消債調卷第126頁 8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籍資料查詢 司消債調卷第34頁 9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籍資料查詢 司消債調卷第35頁 1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籍資料查詢 司消債調卷第36頁 11 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資料 本院卷第174至188頁 12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本院卷第92至98頁 13 薪資袋影本 本院卷第192頁 1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本院卷第126至127頁 1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8月19日保職傷字第11313031104號函及其附件 本院卷第32至36頁 附表二 壹、財產現況 編號 財產項目 估算現值 卷證頁數 1 兆豐銀行帳戶存款 4,982元 本院卷第174至178頁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設定擔保債權,已於112年11月2日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回) 0元 司消債調卷第37頁 合計 4,982元 貳、收入現況 編號 收入項目 每月金額 卷證頁數 1 薪資 19,000元 本院卷第192頁 合計 19,000元 叁、支出現況 編號 支出項目 每月金額 卷證頁數 1 每月必要支出 15,000元 本院卷第164頁 2 扶養父親 1,294元 合計 16,294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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