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3-監宣-546-20250212-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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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陳OO 非訟代理人 葉嘉麗 相 對 人 莫OO 上列當事人間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上理由欄第1頁第17至18行關於「相對人之母 即被繼承人吳OO於113年6月20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 人之母即被繼承人吳OO於113年6月29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