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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杜相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給付工資和資遣費,總共是387,945元。法院認為這個調解是有效的,所以准許了強制執行,而且強制執行的程序費用要由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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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杜相勳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關於「資方給付勞方工資新臺幣301,382元、資遣費新臺幣86,563元,合計給付387,94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87,945元,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存摺封面及內頁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