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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公司告李宜潔,說李宜潔欠他們新台幣19,036元,還有利息跟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法院發了支付命令,要李宜潔還錢,不然就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李宜潔沒異議,仲信資融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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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0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