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4-家補-97-2025032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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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7號 原 告 A1 送達代收人王子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 55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