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SEV-113-新簡-452-20241226-2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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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52號 原 告 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李明陽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明弘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志 被 告 楊千儀 上二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下列頁數、行數關於「592萬2,445元」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597萬2,445元」: 一、第1頁第18行。 二、第1頁第23行。 三、第2頁第5行。 四、第5頁第26行。 五、第11頁第23行。 六、第14頁第1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