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M-113-聲-3672-20250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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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72號 聲明異議人 黃子銘 即 受刑 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9月23日中檢介乙11 3執聲他4143字第1139117819號函),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子銘(下稱受刑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聲字第834號裁定(下稱A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34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其應執行刑5年5月及9年。受刑人請求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之刑,排除合併定刑之範圍外,以B裁定剩餘其罪之刑與A裁定所列全部其罪之刑,准予再應執行刑。受刑人認原定刑方式,係A裁定與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有利於受刑人之定刑方式為A裁定之5年5月,加計B裁定編號2至6,減去已執行完畢之4月為8年8月,在8年8月以上,14年1月以下(5年5月+8年8月)定執行刑;與原本之A、B各自定刑後再接續執行,最高可相差5年9月(14年5月-8年8月=5年9月),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意旨,已明顯存在責罰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符合例外可另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受刑人前就上開A、B裁定請求檢察官重新再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中檢介乙113執聲他4143字第1139117819號函否准;故受刑人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對之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 三、受刑人雖請求本院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9月 23日中檢介乙113執聲他4143字第1139117819號函(113年度執聲他字第4143號案)不准受刑人聲請另定其應執行刑之請求的執行指揮處分。但查,受刑人雖援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主張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請求本院撤銷檢察官之執行處分,另定應執行刑。但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此為原則性規定,如在客觀上屬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始得例外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所涵攝之事實係該案受刑人第一案定應執行刑16年4月,第二案定應執行刑17年10月,接續執行為34年2月,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的法定上限。此與本案受刑人A、B裁定接續執行後,為有期徒刑14年5月,並未逾30年有期徒刑上限之要件事實不同;難認受刑人有受到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 ㈡本件A、B兩裁定均已確定,且各有定應執行之刑基準的裁判 確定日期,並無任何違誤可言;而A、B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自無許在違反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之各罪分割、合併,而重定其應執行刑。 ㈢綜上所述,本件之受刑人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在客觀 上並無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受刑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亦無將原定應執行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必然可得更為有利於受刑人之情形;本件依客觀事證更難認有何須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須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尚難謂檢察官依原各該確定之應執行刑裁判執行,或檢察官未依受刑人之聲請聲請另定應執行刑,有何不當之處。受刑人任憑己意,主張檢察官應就A裁定所示之各罪與B裁定編號2至6所示之各罪,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難認適法有據,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此部分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是受刑人所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A裁定(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34號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附表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0日上午10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0年7月5日至110年7月16日(聲請書僅記載110年7月5日,應予補充) 110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3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55號、第8694號、第23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55號、第8694號、第23137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273號 111年度訴字第706號、第1385號 111年度訴字第706號、第138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273號 111年度訴字第706號、第1385號 111年度訴字第706號、第13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0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B裁定(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34號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二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四罪) 宣告刑 均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均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①於自109年11月24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②於自110年2月21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於自110年5月8日早上5時29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①108年12月27日 ②109年1月5日 ③109年1月9日 ④109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75、1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4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82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1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80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4日 110年10月8日 111年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82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12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0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12月28日(撤回上訴) 111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64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864號 編號1至5號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4日 109年10月11日 110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23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16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3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99號 編號1至5號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