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勞訴-150-20241118-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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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反訴原告 登鼎企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資心 訴訟代理人 吳憶如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戴國財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599,434元(本院卷第16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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