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
500元,
二、具狀敘明本件原告為何人(若欲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需
提出委任狀);本件利息請求之週年利率、違約金請求之起
算日及週年利率為何;本件原因事實(需詳細記載人事時地
物等事發經過)、依據之法律及請求權基礎;訴訟費用部分
,究竟是「被告負擔」還是「被告連帶負擔」,並提出原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更正且經原告簽名或蓋
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2份到院。
三、查原告起訴狀被告欄位僅記載「丁○○、丙○○(房東)」、性別
「女」及電話號碼等,並未具體詳細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及住所,難特定被告為何人,無從對其送達
起訴狀繕本。原告應於首揭補正期限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
關查詢申請被告「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後,將戶籍謄本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CLEV-114-壢小-11-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