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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潤企業告陳筠扉,要求她還欠的22萬9882元,還要加上從113年8月29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16%),以及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陳筠扉對這筆錢有意見,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跟法院說。不然的話,和潤企業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直接強制執行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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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5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陳筠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