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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徐管聰,要求他還欠的錢。總共欠了兩筆錢,一筆是兩萬多,從民國95年開始算利息;另一筆是六千多,從民國96年開始算利息。如果徐管聰對這個金額有意見,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時間到了沒有異議,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強制執行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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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徐管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