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司促-33897-20241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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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要求劉若妍(同時也是劉翠萍)支付新台幣9684元,外加從105年12月2日起算的年利率5%的利息,以及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劉若妍對這筆債務有爭議,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這份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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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9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若妍劉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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