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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大哥大告王楊美琴,說她用台灣大哥大的「大哥付」買東西沒付錢。王楊美琴申請用台灣大哥大的門號,然後用了大哥付,同意了相關條款,結果買了東西沒按時付錢。台灣大哥大說,按照條款,一期沒付完,剩下的就要一次付清,所以要王楊美琴付34731元和利息。如果王楊美琴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提出異議,台灣大哥大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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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王楊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4731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