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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張貽芬,說她借了錢沒還。銀行說張貽芬借了30萬,利息是年利率16%,如果沒按時還款,還有違約金。現在張貽芬還欠23萬多,銀行催討無效,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張貽芬還錢和利息、違約金,還有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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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貽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9,0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