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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中商業銀行告陳錦文,要他還新台幣35374元,還有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陳錦文對這筆錢有意見,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跟法院說。如果沒意見,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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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5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陳錦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陸仟玖佰零柒元②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四點九八②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