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補-2655-20241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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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5號 原 告 鄭權桂 被 告 曾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21,54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就其請求521,540元部分,應併算112 年1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10日止之利息為48,520元【 計算式:521,540元×5%×(1+315/366)年=48,520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0,060元(計算式:521,5 40元+48,520元=57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