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3-訴-2964-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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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4號 上 訴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靜姿、王嘉享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 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 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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