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輔宣-138-20241115-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個判決是關於乙OO的輔助宣告。因為乙OO有多重障礙,智能和認知能力比較低,為了避免她被騙,所以她的媽媽甲OO聲請法院宣告乙OO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且希望可以擔任乙OO的輔助人。法院參考了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鑑定報告,認為乙OO確實因為智力不足,影響了她表達和理解事情的能力,所以同意了甲OO的聲請,宣告乙OO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甲OO為她的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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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ㄧ、宣告乙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乙OO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因相對人罹患多重 障礙,因智能較常人低,且認知程度低,恐遭有心人士詐騙而受有不利益之虞,是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需有人輔助,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又平日由聲請人陪伴照顧相對人,其餘親屬亦決議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爰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ㄧ)兩造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二)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身心科朱柏全醫師之診斷證明書。 (四)本院偕同鑑定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張OO醫師訊問相對人 之筆錄(相對人面對點呼並詢以年籍資料,關於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均能正確回答,並稱其為大學學歷,專業科目成績比較好,只要涉及計算科目會較差,餘詳如鑑定報告)。 (五)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結論:據病歷記載、 家屬陳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目前有智能障礙其程度顯著,導致對於日常生活經驗以外的事物缺乏足夠判斷力。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可為輔助宣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顯因受智力功能不足之影響,致其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與一般通常之人相較,顯有不足,本院參考上開事證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其過往與相對人同住並主責處理其事務,有意願為輔助人,復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依其年齡、知識、經驗、能力,若擔任輔助人,足堪保護制約相對人,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以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四、據上論結,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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