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重訴-156-20241016-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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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春梅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第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 可代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0,91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224,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