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司促-1218-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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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鍾承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五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 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 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 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鍾承祐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07月20日撥付信用貸款2 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利率約定自撥款日 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42%計 算之利息(民國113年10月2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0.13%)。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 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 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 條)。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 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0月20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 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 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 還餘欠款173,875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證據: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 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 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四、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五、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六、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