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促-3688-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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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告徐念慈,要還三萬六千多元,還有從附件附表一的利息起算日開始算,年息百分之十六的延遲利息,另外加賠五百元督促程序費用。如果徐念慈對這筆錢有意見,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跟法院說。時間內沒講,仲信資融就可以拿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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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8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徐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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