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司促-3910-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告蘇侶菁,說蘇侶菁欠信用卡費。蘇侶菁在108年8月辦了遠東銀行的信用卡,結果到113年12月底,積欠了255,437元沒還,包含手續費、分期付款和利息。遠東銀行催討很多次都沒用,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蘇侶菁還錢,還要付利息和程序費用。如果蘇侶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遠東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侶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零參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侶菁於108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55,43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40,00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15,403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5,403元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