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徐宏澤支付新台幣三萬二千零五十六元,以及自113年1月5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5%),還要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五百元。如果徐宏澤對這筆債務有爭議,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徐宏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