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4-司票-293-202501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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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告 WASNITI BT RASIMAN SANTIKA,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WASNITI BT RASIMAN SANTIKA 需支付新台幣16,425元及利息,還有聲請程序費用750元。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在10天內抗告,並繳納1,500元抗告費。發票人如果主張本票是假的,可以在20天內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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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相 對 人 WASNITI BT RASIMAN SANTIKA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6,425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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