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補-518-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曾翔瑜 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一)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監理機關將系爭車輛之車籍過戶登記予被告所有。(三)被告應代原告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115年4月20日止,按月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貸款債務新臺幣(下同)8,602元(含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及代原告自110年7月21日起至115年4月21日止,按月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貸款債務6,929元(含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四)被告應代原告向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繳納系爭車輛詳如附表1所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合計3,000元、汽車行駛於應繳費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合計15,000元、汽車行駛高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内合計13,000元、汽車行駛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逾20至40公里以内合計30,000元、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1,200元等罰緩(共計62200元)。(五)被告應代原告向臺中監理所繳納系爭車輛詳如附表2所示:111年燃料稅4,800元、112年燃税4,800元、113年燃料税1,733元(合計11,333元)、燃料稅逾期繳納罰緩合計3,600元。(六)被告應給付原告214,664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請求係屬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現值為計算,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1,64元。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16,738元【{(49月+1/30)×8,602元+(57月+1/30)×6,929元}=816,7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之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2,200元;本件訴之聲明第五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933元(11,333元+3,600元);本件訴之聲明第六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14,6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79,899元(371,364元+816,738元+62,200元+14,933元+214,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