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小-4077-2024112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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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東元資融告林芷鈴,要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法院判林芷鈴要給東元資融48,672元,其中34,992元從113年1月27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6%。訴訟費用1,000元由林芷鈴負擔,如果判決確定後還沒付錢,還要加計利息。這個判決可以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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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77號 原 告 東元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林芷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672元,及其中新臺幣34,992元自 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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