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3-中簡-1816-20250207-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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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 上 訴 人 俥亭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銘勝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