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簡-3473-2024101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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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吉紙業告和資企業,想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但法院說甲吉紙業沒交裁判費,之前有通知他們要補交,但他們還是沒補,所以法院就駁回了甲吉紙業的訴訟,訴訟費用要自己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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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73號 原 告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宥彤 被 告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珉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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