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08-15

案號

TCEV-113-中補-2747-20240815-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47號 原 告 謝博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嘉慧、車牌號碼0000-00號車所有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