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EV-114-中補-444-20250204-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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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4號 原 告 許素玲 被 告 林沐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 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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