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EV-114-中補-9-20250103-1
摘要
曾瑞炘告劉偉弘要還錢,金額是33萬6千元。但曾瑞炘還沒付裁判費3460元,法院叫他五天內趕快繳,不然就要駁回他的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號
原 告 曾瑞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偉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