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HM-113-侵上訴-104-20241107-2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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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 AB000-A112576A 被指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法院認為他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可能,而且有再犯的風險,所以決定延長羈押他兩個月,從113年11月15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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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000-A112576A 選任辯護人 趙彥榕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B000-A112576A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B000-A112576A因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9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該案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在案(尚未確定)。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參酌目前 審理之結果,其涉犯上開罪嫌,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製造性影像及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本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之重刑,事理上確有逃亡避責之高度可能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對於本案被害人共犯3次加重強制性交、8次加重強制猥褻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該同一犯罪之虞,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再斟酌本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來可能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1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邱顯祥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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